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碳关税:欧盟CBAM与美国CCA的比较

发布日期: 2024-01-21 20:40:22 作者: 行业新闻

  当地时间4月25日(欧洲卢森堡时间),欧盟理事会投票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,经过近两年的谈判,CBAM终于走完整个立法程序,正式通过。

  碳边境调节机制第一次出现是在2007年,由时任法国总统的希拉克提出,针对没有签订《京都议定书》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“碳关税”,本意是为避免“碳泄漏”。但是按照《联合国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框架公约》通过的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”,此举无疑是“压榨”行为。

  根据最终确定的碳关税法内容,目前纳入的行业有水泥、电力、化肥、钢铁、铝和氢。6月22日,欧盟修正碳关税内容,2023-2026年为过渡期,该期间不需要缴纳碳关税,但要申报进口产品的碳排放强度。到2027年将正式征收碳关税——购买进口许可凭证。

  近日,为应对碳关税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,生态环境部印发《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》和《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》,面向大众征求意见,水泥、焦化两个行业有望纳入碳市场。

  虽然4年内,出口企业无需缴纳碳关税,但全球“碳关税”大战一触即发,美国的《清洁竞争法案》(CCA)也已经在路上了,全球经济贸易的格局将被重塑。

  如果正式立法通过,美国的CCA是比欧盟的CBAM更加“流氓”的存在,涵盖所有能源密集型行业的初级产品,征税范围更广。此外,按照CCA提案的计划,2024年变开始征收,以美国产品平均碳含量为基准。

  逃避是不行的,那就只能做——跟着国家走,减碳落到实处。立足中国,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,都需坚定不移的实现“3060”双碳目标;立足全球,除了CBAM和CCA外,加拿大、日本也有征收碳关税的计划,以欧美为核心的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即将形成,为摆脱被“牵着鼻子走”的命运,应加强国际合作,联合发展中国家或其他经济体,力争气候公平与正义。

  CBAM机制主要是面向进口产品征税,欧盟本地产品并不参与该机制。纳征行业包括水泥、电力、化肥、钢铁、铝和氢,其中水泥、电力和化肥在过渡期需要核算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,钢铁、铝和氢只核算直接排放。

  CCA机制下,涵盖了大量能源密集型企业的初级产品,如石油开采、天然气开采、地下煤矿开采、纸浆厂、新闻厂、纸板厂、炼油厂、沥青铺路混合物和砌块制造、沥青瓦和涂料制造、所有其他石油和煤炭产品制造、石油化学工业制造、工业公司制造(限于氢)、乙醇制造、其他基础有机化工制造(限于已二酸)、氮肥制造、玻璃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产品制造、钢铁和铝。

  与CBAM不同的是,CCA机制面向的不仅是进口产品,还有本国产品,除了钢铁、水泥、化肥、氢和铝之外,化石行业涉及较多,更重视上游排放。不过,从2026年开始,CCA征税将逐渐延伸至下游。

  此外,不仅是对完整产品征税,如果说进口的产品中含有500磅的纳征产品,也需要缴纳碳关税。像之前提到的电动汽车,我国出口到欧盟,不需征税,但是如果钢铁含量超过了100磅,出口到美国,则需要缴税。

  CBAM机制下,碳价与欧盟碳交易市场机制相关,会跟着市场有上下浮动。CCA机制下,碳价为55美元/吨,但是在2024年后每年将在上一年基础上增加5%。相较之下,CBAM机制还更为合理一些,符合市场。

  欧盟碳关税征收重点是产品的碳排放强度。如果出口国有碳排放强度数据,便以此为准,没有数据已文献为准。如果二者皆没有,欧盟提供了两套方案:出口国10%企业的平均碳排放强度和欧盟5%企业的平均碳排放强度。按照进口产品碳排放量=进口产品重量✕进口产品碳排放强度公式计算出碳排放量,按照1吨=1张进口许可凭证来进行征税。在正式开征之后,欧盟会根据本国政策,扣除免费配额,但免费额度逐年递减,到2032年,将完全取消免费配额的抵消。

  不过,就CCA机制来说,CBAM机制还是有很多的“考量”,CCA机制则过于“简单粗暴”。CCA机制下,碳关税缴纳基准线为美国产品的平均碳含量,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超出部分都需要缴纳碳关税。计算公式:征收的碳关税 = (进口产品碳排放量﹣美国产品平均碳排放)✕55(每年叠加5%)。

  CCA机制较CBAM机制,扣除了部分碳排放量,但基准线年年都会下调,同时碳价也会逐年上涨。所以,CBAM和CCA同时开征的话,说不好哪个能少缴,哪个会多缴,总之他们不会“亏”,

  在进口产品碳排放量认定中,CCA机制引入了一个“透明经济体”的概念,如果是“透明经济体”国家,需要考量该出口国企业的碳排放强度,不必采用平均值。

  CBAM机制为避免双重征收和公平对待,在缴纳之前能够直接进行调整,扣除生产国企业已缴纳的成本和上述提到的免费配额部分,但是对本就与欧盟各国企业存在“碳排放差异”的发展中国家而言,真正的压力还不在此。

  进口许可凭证的购买,按照碳关税法案内容,企业每季度至少预购一次,规定要求每次预购至少覆盖所估算的80%的进口产品碳排放量。一年预购四次,便是320%的量,清缴抵消后,剩余部分欧盟会进行回购,按照原价。但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,回购数不会超过订购许可证总数的1/3,剩余未回购部分,那就不好意思了,失效。为避免某一时段集中购买,那就让企业分季度预购,多了就自行买单。

  CCA机制是从头到尾都没有考虑到是否有重复征税的问题,也未考量碳价的市场化。所以,不管是哪个机制,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,都会造成不小的成本压力。

  从上述内容也能够准确的看出,如果欧美都开始征税,规则都是他们来制定,别的国家根本就没选的余地,只能依规定走,即便是“哑巴亏”,也是要吃的。为此,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应对策略,降低纳征行业的碳排放强度。此外,COP26、COP27上所商定的资金资助,也应尽快争取到落实,维护气候的公平与正义。

  碳关税开征,对中国企业来说,是“一条路走到黑”,但“船到桥头自然直”,新的抗衡机制势必会出现!与其看东望西,不如脚踏实地加碳,加快转型进程。

  资料参考: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2023年5月刊. 吕学都 《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出口产业的影响与对策思考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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